(2017)黑8103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祝立君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立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8103刑初7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祝立君,男,1979年12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集贤县永安乡。因本案于2015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看守所。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区人民检察院以黑红农检诉刑诉〔2017〕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立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宏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祝立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4日20时许,被告人祝立君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黑龙江省二九一农场治安检查站时被路检路查的交警查获。经鉴定:祝立君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公诉机关就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祝立君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祝立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亦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4日20时许,被告人祝立君酒后驾驶“夏利”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黑龙江省二九一农场治安检查站时被路检路查的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祝立君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79.2毫克/100毫升,后抽取静脉血。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祝立君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述事实,有书证被告人祝立君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驾驶人员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酒精呼吸检测单;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祝立君的供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书;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公安局现场说明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祝立君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祝立君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取保候审期间脱逃,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200毫克/100毫升,均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以上情节,决定对祝立君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祝立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17年7月7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毅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