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6刑更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吉恩莫尔子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吉恩莫尔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闽0426刑更3号罪犯吉恩莫尔子,女,1983年9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布拖县,彝族,文盲,农民,住四川省布拖县。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7)闽0426刑初12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吉恩莫尔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交付执行前,尤溪县公安局于2017年5月8日以罪犯吉恩莫尔子系哺乳期妇女为由,建议本院对罪犯吉恩莫尔子暂予监外执行。同日,尤溪县人民检察院就本院的征求意见进行回复,认为罪犯吉恩莫尔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请本院予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吉恩莫尔子于2017年3月31日生育一男婴(姓名为吉吉陈仲垚),目前处于哺乳期间,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吉恩莫尔子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为十个月零五天,执行期限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18年3月30日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附:引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