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4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亚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蕊,李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刑初362号自诉人张蕊,女,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人李亚平,男,197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自诉人张蕊以被告人李亚平犯拒不执行裁定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2017年5月26日,自诉人张蕊以被告人李亚平已全部履行裁定内容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张蕊在宣告判决前以被告人李亚平已全部履行裁定内容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蕊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任 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丽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