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刘桂敏、苑金刚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敏,苑金刚,崔金芳,苑峻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455号申请执行人:刘桂敏,女,1956年10月10日出生,住天津市西青区。被执行人:苑金刚,男,1961年8月17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崔金芳,女,1963年6月2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苑峻恺,男,1997年11月4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桂敏与被执行人苑金刚、崔金芳、苑峻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案件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晓斌代理审判员 何水涛审 判 员 彭春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