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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5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杨志强与雷军、雷小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强,雷军,雷小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签发人:核稿人:拟稿单位:乌石法庭拟稿人:送批时间:打字人:校对人:份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5民初323号原告:杨志强,男,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韶关市人,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倩,女,199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韶关市人,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系原告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巫岸珍,女,1957年5月10日,汉族,户籍地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系原告母亲。。被告:雷军,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人,住韶关市曲江区,。被告:雷小桃,男,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住湖南省临武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地址:韶关市浈江区风采路17号,负责人:李劲松。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英花,该公司职员。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强诉被告雷军、雷小桃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以拟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确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志强负担。审 判 长  刘文正审 判 员  肖绍雄人民陪审员  陈岫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军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