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2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原告郯城县锦瑞种植农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张超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郯城县锦瑞种植农村专业合作社,张超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2712号原告:郯城县锦瑞种植农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郯城县红花镇大院子北村被告:张超,男,198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郯城县锦瑞种植农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张超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郯城县锦瑞种植农村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合理合法,本院应允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郯城县锦瑞种植农村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郯城县锦瑞种植农村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栗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