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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2民初17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江西远实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聪聪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李国富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远实实业有限公司,江西聪聪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李国富,熊艳,李国伟,万慧,江西乐频进出口有限公司,万伟,李丹,山东文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李国文,赵洪涛,马洪文,赣州银行新建支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2民初1709号之一原告:江西远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向阳路516号3栋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6984820129。法定代表人:聂恺,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林,系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江西聪聪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区外商投资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1304260-9。法定代表人:李国富。被告:李国富,男,1969年07月1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告:熊艳,女,1972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告:李国伟,男,1976年2月9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告:万慧,女,1981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被告:江西乐频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八路A21号地块鹿璟名居A幢1单元第1504室。注册号:360100210133475。法定代表人:万伟。被告:万伟,男,1979年7月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区。被告:李丹,女,1983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告:山东文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国文。被告:李国文,男,1974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告:赵洪涛,男,1971年8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城区。被告:马洪文,男,1970年9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第三人:赣州银行新建支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区长麦大街183-195号。负责人:赖丹李。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华,系该支行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远实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聪聪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李国富、熊艳、李国伟、万慧、江西乐频进出口有限公司、万伟、李丹、山东文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李国文、赵洪涛、马洪文、第三人赣州银行新建支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远实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上述被告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江西远实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江西聪聪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李国富、熊艳、李国伟、万慧、江西乐频进出口有限公司、万伟、李丹、山东文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李国文、赵洪涛、马洪文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汐湘人民陪审员  万常进人民陪审员  彭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小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