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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执3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清洁、李金填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清洁,李金填,高秋木,李月德,李燕皇,林敏芳,李志成,许晓坤,董海港,李育灿,苏栋梁,李军强,李荣亮,李明生,李镇,许伟,许杰城,周永生,许毓斌,李秋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3178号移送执行人:安溪县人民法院刑二庭。被执行人:李清洁,男,1983年1月21日出生,安溪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李金填,男,1974年8月31日出生,安溪县人,汉族,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高秋木,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安溪县人,汉族,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李月德,男,1986年3月13日出生,安溪县人,汉族,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李燕皇,男,1988年4月28日出生,安溪县人,汉族,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林敏芳,女,1992年9月29日出生,安溪县人,汉族,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李志成,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安溪县人,汉族,住安溪县。被执行人:许晓坤,男,1990年7月28日出生,安溪县人,汉族,住安溪县。被执行人:董海港,男,1982年7月18日出生,安溪县人,汉族,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李育灿,男,1973年7月8日出生,安溪县人,汉族,住安溪县。被执行人:苏栋梁,男,1977年2月18日出生,安溪县人,汉族,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李军强,男,1980年8月11日出生,安溪县人,汉族,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李荣亮,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安溪县人,汉族,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李明生,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安溪县人,汉族,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李镇,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安溪县人,汉族,住安溪县。被执行人:许伟,男,1986年5月8日出生,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人,汉族,住兴义市。被执行人:许杰城,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安溪县人,汉族,住安溪县。被执行人:周永生,男,1974年6月18日出生,安溪县人,汉族,住安溪县。被执行人:许毓斌,男,1990年12月24日出生,安溪县人,汉族,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李秋良,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安溪县人,汉族,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李清洁、李金填、高秋木、李月德、李燕皇、林敏芳、李志成、许晓坤、董海港、李育灿、苏栋梁、李军强、李荣亮、李明生、李镇、许伟、许杰城、周永生、许毓斌、李秋良罚金一案中,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刑初字第422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李清洁、李金填、高秋木、李月德、李燕皇、林敏芳、李志成、许晓坤、董海港、李育灿、苏栋梁、李军强、李荣亮、李明生、李镇、许伟、许杰城、周永生、许毓斌、李秋良应缴纳罚金及违法所得款376180元的义务,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李清洁、李金填、高秋木、李月德、李燕皇、林敏芳、李志成、许晓坤、董海港、李育灿、苏栋梁、李军强、李荣亮、李明生、李镇、许伟、许杰城、周永生、许毓斌、李秋良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李清洁、李金填、高秋木、李月德、李燕皇、林敏芳、李志成、许晓坤、董海港、李育灿、苏栋梁、李军强、李荣亮、李明生、李镇、许伟、许杰城、周永生、许毓斌、李秋良尚在服刑期间,其除了银行账户有部分小额存款外(现账户已被冻结),暂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故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财产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法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伟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