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民申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甘肃古浪金圣麦芽有限公司、江苏省农垦麦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甘肃古浪金圣麦芽有限公司,江苏省农垦麦芽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10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古浪金圣麦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古浪镇小轿车站。法定代表人:陈宗贤,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省农垦麦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经济开发区东区北三环路*号。法定代表人:谢维民,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甘肃古浪金圣麦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圣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省农垦麦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垦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甘民终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金圣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请求:1.撤销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民终389号民事判决,维持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武中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农垦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首先,金圣公司和农垦公司因麦芽购销产生纠纷,农垦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再审申请人诉至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盐城中院),诉请归还货款、赔偿损失,并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盐城中院查封了金圣公司的生产车间,被查封的生产车间设施至今未启封,给再审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经评估为6757996.86元。其次,二审审理中,被申请人无法提供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二、二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是因被申请人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存在过错,引发的民事诉讼案件。法院已查明再审申请人生产车间的投料门、出料门、烘干门被以贴封条的方式进行了查封,限制了再审申请人的使用权和经营权。二审法院认为,案涉生产车间土地使用权已经被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威中院)查封,盐城中院属于轮候查封,故对再审申请人并未造成损害,对该判决理由不认同。因武威中院虽查封了土地使用权,但却并未查封再审申请人的生产车间,再审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申请的保全才导致正常的生产和经营不能进行。被申请人农垦公司答辩称:一、农垦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申请冻结再审申请人存款人民币3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资产,农垦公司的申请及盐城中院的裁定并未限制再审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故农垦公司未侵权。不能因农垦公司提出保全申请,就推定其对再审申请人的损失存在过错。二、盐城中院对再审申请人采取保全措施,没有造成再审申请人损失,再审申请人未提供足以证明因盐城中院采取保全措施直接导致其损失的证据。三、盐城中院对再审申请人采取保全措施后,再审申请人至今没有依法采取救济途径,即使有损失也应当自己承担。综上,再审申请人的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农垦公司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是否存在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从本案来看,农垦公司在其与金圣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确实存在货款、运费有争议的事实,农垦公司申请诉讼保全的金额亦为其经过自行核算后认为其所应当获得的数额;同时,农垦公司对其提起的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并得到了法院的许可;金圣公司亦未针对保全行为提起复议或申请反担保等,故农垦公司提起诉讼保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并不存在违法性。至于农垦公司的诉讼请求经法院审理后未获全额支持的问题,属于正常的诉讼现象和诉讼风险,不能据此断定农垦公司的诉讼保全行为就必然存在错误。综上,金圣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甘肃古浪金圣麦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永清审 判 员 汪国献审 判 员 李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钟丽丹书 记 员 陈小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