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9民初1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褚丽平与刘绪东、赵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丽平,刘绪东,赵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29民初1852号原告:褚丽平,男,1975年2月1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玉田县。被告:刘绪东,男,1986年10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被告:赵娜,女,1987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褚丽平与被告刘绪东、赵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褚丽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绪东、赵娜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褚丽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借款30000元,利息10200元(计算至起诉之日),合计40200元;2、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0年9月1日,被告刘绪东、赵娜(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经安艳华向原告借款30000元,利息1分。每年的9月1日被告给原告支付利息,本金继续使用,到2014年9月1日,被告停止给付利息。2016年初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予以推脱,2016年底被告给付2000元,此后一直未予给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和利息。被告刘绪东、赵娜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同村居住,被告刘绪东、赵娜系夫妻关系,被告刘续东经手向原告借款30000元,2015年6月24日被告刘绪东为原告褚丽平出具欠条,欠条载明“今借到褚丽平现金叁万元整利息1分借款人:刘绪东2015年6月24日”。2016年底被告给付原告利息2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刘绪东向原告褚丽平借款,并为原告出具了欠条,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仅记载利息1分,不能认定为月利率,因此本院确认该利息为年利率。被告刘绪东、赵娜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被告刘绪东、赵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自愿放弃当庭享有的诉讼权利。综上所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利息按年利率10%计算,自借款之日起至起诉之日共计659天,利息应为5416元,被告已给付2000元,还应给付利息341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绪东、赵娜偿还原告褚丽平借款30000元及利息341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褚丽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元,由原告褚丽平负担135元,由被告刘绪东、赵娜负担670元,被告刘绪东、赵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桑秀青人民陪审员 王梓任人民陪审员 尹 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园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