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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9行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马瑞亭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门头沟分局、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瑞亭,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门头沟分局,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9行初115号原告马瑞亭,男,1953年9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闫鹏,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门头沟分局,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大街48号。负责人贾骥,局长。委托代理人冯卫东,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门头沟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彭科,北京市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主任。委托代理人冯卫东,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门头沟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彭科,北京市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瑞亭请求确认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门头沟分局、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拆解车辆行为违法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瑞亭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瑞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马瑞亭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闫洪升人民陪审员  苏丽娟人民陪审员  王金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