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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2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晁向军与耿合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晁向军,耿合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2356号原告:晁向军,男,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耿合涛,男,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晁向军与被告耿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中,因案件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包慧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