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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326执裁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杨伟、叶志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伟,叶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326执裁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杨伟,男,汉族。被执行人:叶志成,男,汉族。(2017)川3326民初4号民事调解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叶志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伟于2017年3月2日向我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书,2017年3月2日依法立案,并移送执行局执行,2017年4月10日我院执行人员到协德乡人民政府扣划叶志成工程款并支付申请人,叶志成履行完部分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该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英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明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