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24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吴娟娟、鲁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娟娟,鲁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24民初312号申请人:吴娟娟,女,198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被申请人:鲁红,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吴娟娟与鲁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吴娟娟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鲁红租赁其所有的升降机(产权备案证号:鄂DJ-S00046;鄂DJ-S00042)予以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吴娟娟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鲁红租赁的申请人吴娟娟所有的升降机(产权备案证号:鄂DJ-S00046;鄂DJ-S00042)。查封期限一年。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传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邱梦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