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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执4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安随成与赵宏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随成,赵宏,杜小平,杜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3执474号之一申请人:安随成,男。被执行人:赵宏,女。被执行人:杜小平,男。被执行人:杜峰,男。上列双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823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义务。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杜小平6217XXXX5574账户存款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正超审判员  周中全审判员  宋彩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 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