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执4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安随成与赵宏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随成,赵宏,杜小平,杜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3执474号之一申请人:安随成,男。被执行人:赵宏,女。被执行人:杜小平,男。被执行人:杜峰,男。上列双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823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义务。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杜小平6217XXXX5574账户存款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正超审判员 周中全审判员 宋彩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 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