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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薛玉娟、天津睿达博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玉娟,天津睿达博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1执326号申请执行人:薛玉娟,女,199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天津理工大学学生,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代理人:薛俊宝(父女关系),男,196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丰田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红桥区。被执行人:天津睿达博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149号云琅新居C座409室。法定代表人:王巍。申请执行人薛玉娟与被执行人天津睿达博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01民初6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尚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也无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向林审判员  李庆超审判员  孔 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