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1执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白凤云、乔时振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凤云,乔时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1执保33号申请执行人:白凤云,女,195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执行人:乔时振,男,195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本院在执行白凤云与乔时振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17)鲁0921民初1604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涉案标的即位于宁阳县八仙桥社区25号楼2单元301室的房产及相对应的储藏室一处。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朱仲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继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