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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阮某与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涂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81民初707号原告阮某,农民。被告涂某,农民,现下落不明。原告阮某与被告涂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阮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涂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涂某于1999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因婚前缺乏了解,加上我没有生育能力,婚后双方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吵打。2002年被告将我送回娘家,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要求判决我与被告涂某离婚。被告涂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阮某与被告涂某于1999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因婚前缺乏了解,加上原告阮某没有生育能力,双方婚后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吵打。2002年被告涂某将原告阮某送回娘家,导致原告阮某与被告涂某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阮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涂某离婚。本院认为,原告阮某与被告涂某分居已达二年以上,应视为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阮某要求与被告涂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因被告涂某下落不明,无法确认原、被告的家庭财产情况,就家庭财产原、被告可以自行分割或另行主张权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负责清收和偿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阮某与被告涂某离婚;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负责清收和偿还。本案受理费200元,由被告涂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行团城山支行。帐号:17×××1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华群人民陪审员  余学军人民陪审员  范 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