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执707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诸暨新林化纤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诸暨新林化纤有限公司,浙江申佰利袜业有限公司,浙江万龙化纤有限公司,赵伟林,方杏芳,丁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707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暨阳路102号。组织机构代码:84623990-4。法定代表人:戴菊萍,系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诸暨新林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大唐镇盛唐南路256弄。组织机构代码:76642860-9。法定代表人:赵伟林。被执行人:浙江申佰利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大唐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5493886-3。法定代表人:戚佰利。被执行人:浙江万龙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唐镇轻纺袜业城A区247号。组织机构代码:74982151-3。法定代表人:丁琮。被执行人:赵伟林,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方杏芳,女,196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公民身份号号码:330625196707261305。被执行人:丁琮,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81民初93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裁定如下:限制被执行人赵伟林、方杏芳出境,并宣告相关出入境证件作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