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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建梅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梅,孙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167号申请执行人刘建梅,女,1959年5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太谷县五交化公司退休职工,住山西省太谷县。被执行人孙明,男,196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沈阳市皇姑区。刘建梅与孙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丰民(商)初字第120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孙明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06执11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海伟审 判 员  王 淼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渠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