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6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上海舜苑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花培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舜苑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花培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6813号原告:上海舜苑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青浦工业园区青安路958号B-230室。法定代表人:平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雨,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青,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花培林,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XXXX。原告上海舜苑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花培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原告以被告花培林已支付相关物业服务费给原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舜苑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梁滨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