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民终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钟选明、萍乡市卫生学校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选明,萍乡市卫生学校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民终2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钟选明,男,汉族,1953年10月14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军,江西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萍乡市卫生学校。法定代表人:刘绍华,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赛,江西萍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钟选明因与被上诉人萍乡市卫生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16)赣0302民初2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钟选明于2017年5月26日以已经与被上诉人萍乡市卫生学校达成协商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钟选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16)赣0302民初237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钟选明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共计20元,减半收取计10元,由钟选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易 康审 判 员 黄 薇代理审判员 邓 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颖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