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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02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杨元成、粟林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元成,粟林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302刑初242号公诉机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元成,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无业。因犯有盗窃罪,于1997年被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于2014年5月2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粟林东,男,198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无业。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被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两名被告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均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8日以惠城检公诉刑诉〔2017〕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粟林东、杨元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智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粟林东、杨元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16年12月份开始,被告人粟林东多次伙同杨元成驾驶一辆白色面包车(车牌:粤B×××××)在惠州市惠城区横沥镇一带盗窃村民的阉鸡、母鸡和土狗。其中一人负责抓鸡,一人负责打开蛇皮袋装鸡,两人合力将鸡抬上车载走。1、2016年12月5日凌晨,被告人粟林东、杨元成以上述手法在横沥镇岚联村委会店背村44号盗窃被害人练某111只阉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90元,无法缴回)。2、当日凌晨,被告人粟林东、杨元成以上述手法在横沥镇岚联村委会罗屋村60号盗窃被害人徐某19只阉鸡、1只母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47元,无法缴回)。3、当日凌晨,被告人粟林东、杨元成以上述手法在横沥镇岚联村委会店背罗垅10号盗窃被害人张某16只阉鸡、5只母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12元,无法缴回)。4、2016年12月10日凌晨,被告人粟林东、杨元成以上述手法在横沥镇纪念碑对面盗窃被害人曾某1、练某243只阉鸡、29只母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280元,无法缴回)。5、2016年12月17日凌晨,被告人粟林东、杨元成以上述手法在横沥镇马坌村委会罗屋村247号盗窃被害人罗某140只阉鸡、10只母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560元,无法缴回)。6、当日凌晨,被告人粟林东、杨元成以上述手法在横沥镇马坌村委会罗屋村244号盗窃被害人罗某228只阉鸡,12只母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616元,无法缴回)。7、2016年12月24日凌晨,被告人粟林东、杨元成以上述手法在横沥镇森柏洞村委会井头128号盗窃被害人朱某114只阉鸡、6只母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00元,无法缴回)。8、当日凌晨,被告人粟林东、杨元成以上述手法在横沥镇森柏洞村委会上格202号盗窃被害人曾某28只阉鸡、1条黑色土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56元,无法缴回)。9、2016年12月25日凌晨,被告人粟林东、杨元成以上述手法在横沥镇大岚村委会上排田心108号盗窃被害人黄某130只阉鸡、45只母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370元,无法缴回)。10、2016年12月26日凌晨,被告人粟林东、杨元成以上述手法在横沥镇亚创木厂对面盗窃被害人陈某18只阉鸡、14只母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04元,无法缴回)。11、2016年12月28日凌晨,被告人粟林东、杨元成以上述手法在横沥镇马岭村委会田头村21号盗窃被害人潘某19只阉鸡、7只母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52元,已缴回发还给被害人)。12、当日凌晨,被告人粟林东、杨元成以上述手法在横沥镇马岭村委会山口村23号盗窃被害人刘某122只阉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960元,已缴回发还给被害人)。13、当日凌晨,被告人粟林东、杨元成以上述手法在横沥镇马岭村委会山口村31号盗窃被害人钟某111只阉鸡、1只母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80元,已缴回发还给被害人)。当日清晨6时许,公安民警根据线索在横沥镇将被告人粟林东、杨元成抓获归案,当场缴获其作案使用的白色面包车一辆,车内有被盗的42只阉鸡、8只母鸡。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粟林东、杨元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812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名被告人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粟林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粟林东、杨元成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盗窃罪的罪名均不持异议,但均辩称对次数有异议,以现场辨认为准。经审理查明:从2016年12月份开始,被告人粟林东多次伙同杨元成驾驶一辆白色面包车(车牌:粤B×××××)在惠州市惠城区横沥镇一带盗窃村民的阉鸡、母鸡和土狗。其中一人负责抓鸡,一人负责打开蛇皮袋装鸡,两人合力将鸡抬上车载走。1、2016年12月5日凌晨,被告人粟林东、杨元成以上述手法在横沥镇岚联村委会店背村44号盗窃被害人练某111只阉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90元,无法缴回)。2、当日凌晨,被告人粟林东、杨元成以上述手法在横沥镇岚联村委会罗屋村60号盗窃被害人徐某19只阉鸡、1只母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47元,无法缴回)。3、当日凌晨,被告人粟林东、杨元成以上述手法在横沥镇岚联村委会店背罗垅10号盗窃被害人张某16只阉鸡、5只母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12元,无法缴回)。4、2016年12月10日凌晨,被告人粟林东、杨元成以上述手法在横沥镇纪念碑对面盗窃被害人曾某1、练某243只阉鸡、29只母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280元,无法缴回)。5、2016年12月24日凌晨,被告人粟林东、杨元成以上述手法在横沥镇森柏洞村委会井头128号盗窃被害人朱某114只阉鸡、6只母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00元,无法缴回)。6、当日凌晨,被告人粟林东、杨元成以上述手法在横沥镇森柏洞村委会上格202号盗窃被害人曾某28只阉鸡、1条黑色土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56元,无法缴回)。7、2016年12月25日凌晨,被告人粟林东、杨元成以上述手法在横沥镇大岚村委会上排田心108号盗窃被害人黄某130只阉鸡、45只母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370元,无法缴回)。8、2016年12月26日凌晨,被告人粟林东、杨元成以上述手法在横沥镇亚创木厂对面盗窃被害人陈某18只阉鸡、14只母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04元,无法缴回)。9、2016年12月28日凌晨,被告人粟林东、杨元成以上述手法在横沥镇马岭村委会田头村21号盗窃被害人潘某19只阉鸡、7只母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52元,已缴回发还给被害人)。10、2016年12月28日凌晨,被告人粟林东、杨元成以上述手法在横沥镇马岭村委会山口村23号盗窃被害人刘某122只阉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960元,已缴回发还给被害人)。11、2016年12月28日凌晨,被告人粟林东、杨元成以上述手法在横沥镇马岭村委会山口村31号盗窃被害人钟某111只阉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90元,已缴回发还给被害人)。2016年12月28日凌晨6时许,公安民警根据线索在横沥镇将被告人粟林东、杨元成抓获归案,当场缴获其作案使用的白色面包车一辆,车内有被盗的42只阉鸡、8只母鸡。以上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刑事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的来源及由此启动的侦查程序合法、有效。2、被害人练某1、徐某1、张某1、曾某1、练某2、罗某1、罗某2、朱某1、曾某2、黄某1、陈某1、潘某1、刘某1、钟某1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其等人分别发现家中饲养的阉鸡、母鸡、土狗不见了的时间、地点及数量,后均报案处理。3、证人徐某2证言,我一共跟粟林东买过两次鸡,分别是12月18日和12月27日,我是以10元人民币一斤活鸡的价格跟粟林东买的,第一次购买了大概120斤左右,第二次购买了92斤,一共支付给了粟林东大概2100元人民币。粟林东两次卖鸡的时间都是早上的6时至7时之间,在惠东县平山镇三利市场我的档口卖给我的,我以10元人民币一斤活鸡的价格购买过来,然后雌鸡以每斤13元出售,阉鸡以每斤17元出售。粟林东卖鸡给我的时候还有另外一个男子一起过来的,开着一辆面包车来的,是一部银色的小四轮面包车,车身很旧,车上有两个鸡笼,我问粟林东鸡是哪来的,他说是他们自己养的。每次主要是粟林东跟我交易,另外一个人帮忙下货。4、提取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1)公安人员对被告人粟林东驾驶的白色面包车(车牌号粤B×××××)及车内提取到被盗阉鸡、母鸡共50只并依法扣押。(2)公安人员在徐某2处扣押到阉鸡21只予以扣押。(3)案发后,涉案阉鸡、母鸡已分别发还被害人钟某1、潘某1、刘某2。5、辨认笔录,图及照片(1)被害人练某1、徐某1、张某1、曾某1、练某2、罗某1、罗某2、朱某1、曾某2、黄某1、陈某1、潘某1、刘某1、钟某1均对被盗现场进行了辨认。(2)证人徐某2对贩卖鸡给其的男子(即被告人粟林东)及一同来卖鸡的另一名搬运的男子(即被告人杨元成)进行了辨认。(3)被告人杨元成对同案人粟林东、作案时所驾驶的车辆及盗窃所得的鸡、作案现场(分别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第1、3、4、7、8、9、10、11、12、13单盗窃案)进行了辨认及签供。(4)被告人粟林东对同案人杨元成、作案时所驾驶的车辆及盗窃所得的鸡、作案现场(分别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第1、2、3、4、7、8、9、10、11、12、13单盗窃案)均进行了辨认及签供。6、到案经过,证明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杨元成、粟林东的情况及两被告人均不具有自首、立功表现的情节。7、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杨元成、粟林东的年龄、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8、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涉案财物经鉴定共价值34861元。9、犯罪前科材料,证明被告人粟林东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被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被告人杨元成,因犯有盗窃罪,于1997年被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服刑期间,因减刑五次,减刑五年五个月,于2014年5月28日刑满释放。10、被告人粟林东、杨元成在公安、检察机关的供述均能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粟林东、杨元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486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己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粟林东、杨元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但对指控两名被告人实施了起诉书指控的第5、6单盗窃行为,两名被告人均否认有参与作案,在庭审时两名被告人对其参与盗窃次数以其现场辨认为准,因此,经核对现场辨认笔录,除了起诉书指控的第5、6单盗窃案没有现场辨认外,其余11单盗窃案均有对现场进行辨认。据此,本院认定两名被告人共参与作案11单,价值为人民币34861元。另外,根据被害人钟某1(即起诉书中指控的第13单)报案材料,其只被盗了11只阉鸡,而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盗窃了钟某111只阉鸡、1只母鸡有误,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粟林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元成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粟林东、杨元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粟林东、杨元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元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1月27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粟林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18年12月27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三、扣押的作案工具面包车一辆(白色,车牌号:粤B×××××,车架号:LKHGF1AN17AX09683,发动机号:DA471QLR),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邹玉娟审 判 员  蓝诗祥人民陪审员  徐茂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亮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