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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74破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辽河石油勘探局与辽河油田新华书店申请破产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辽河石油勘探局,辽河油田新华书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74破申2号申请人:辽河石油勘探局。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振兴街。法定代表人:张志东,该勘探局局长。被申请人:辽河油田新华书店。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兴隆街商业委。。法定代表人:李宏茹,该书店经理。2017年5月18日,申请人辽河石油勘探局以被申请人辽河油田新华书店财务状况恶化、已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辽河油田新华书店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通知了辽河油田新华书店。被申请人辽河油田新华书店于2017年5月23日答辩称其公司目前财物状况恶化、连年亏损,确已资不抵债,同意辽河石油勘探局对其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查明:辽河油田新华书店于1985年4月9日经盘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23万元,股东为辽河石油勘探局(持股比例为100%)。该书店主要经营业务为书画、音像制品、视频产品、音响设备、百货、文体用品、计算机软件销售等业务。截止2017年3月,辽河油田新华书店累计拖欠申请人辽河石油勘探局5172389.77元。账面资产总额为209109.37元,负债总额为11782119.52元。本院认为:辽河油田新华书店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案件立案条件,申请人辽河石油勘探局关于对辽河油田新华书店的破产清算申请应当予以受理。辽河石油勘探局作为公司法人以债权人的身份,向本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主体适格;���时,鉴于对登记注册的工商部门是盘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本院对该破产案件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辽河石油勘探局对被申请人辽河油田新华书店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刘 波审 判 员  许培民代理审判员  王丽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