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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1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张海东与黑龙江北方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申利实业有限公、李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东,黑龙江北方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梅,哈尔滨申利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海东,男,1964年9月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黑龙江北方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32号502室。法定代表人:李梅,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梅,女,1968年5月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哈尔滨申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共乐西头道街16号。法定代表人:马睿阳,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海东与黑龙江北方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申利实业有限公、李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50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10万元、保险费22000元、案件受理费47654元、保全费5000元,尚无执行回款。诉讼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黑龙江北方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梅名下房产各一处。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房产、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