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6执2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淮南市贵诚机械有限公司、陈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南市贵诚机械有限公司,陈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6执2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淮南市贵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潘集区平圩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6083561-7。法定代表人:谢士桂,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晨,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淮南市贵诚机械有限公司与陈晨债��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6)皖0406民初1718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淮南市贵诚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晨偿还借款151256.37元。本院于2017年02月13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晨送达了(2017)皖0406执221号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晨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淮南市贵诚机械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云平审判员 王育鸿审判员 倪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成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