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24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赵成兴与陈建康、唐保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成兴,陈建康,唐保明,廖树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24民初365号原告:赵成兴,男,1981年4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建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刚,云南勤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康,男,1975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建水县。被告:唐保明,男,1977年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建水县。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翠梅,建水县西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廖树英,女,1953年1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建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华兵(系廖树英之子),住云南省建水县。原告赵成兴诉被告陈建康、唐保明、廖树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赵成兴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成兴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20元,减半收取计1860元,由原告赵成兴负担。审判员 陆 昱 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晓涛(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