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1执异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班跃范与迟大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迟大鹏,班跃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1执异66号异议申请人:迟大鹏,男,1978年7月8日出生,汉族,吉林铁路客运段职工,住吉林省通化市。申请执行人:班跃范,女,1955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执行人:迟大鹏,男,1978年7月8日出生,汉族,吉林铁路客运段职工,住吉林省通化市。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班跃范与被执行人迟大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了(2016)吉0581民初173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迟大鹏在吉林客运段的工资,每月冻结3000元,至10万元时止。现被执行人迟大鹏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迟大鹏称:由于法院冻结了我的工资卡,导致我和女儿、母亲无生活来源,出现生活困难的情形。为了保证我们一家人有足够的生活费,现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要求法院为异议申请人每月保留3000元生活费。异议人迟大鹏向法院提供自己的工作单位即沈阳铁路局吉林客运段的工资收入证明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各一份。本院查明,本院在审理班跃范与迟大鹏、高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了(2016)吉0581民初173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迟大鹏在吉林客运段的工资,每月冻结3000元,至10万元时止。申请执行人班跃范依据通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5民终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异议申请人迟大鹏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要求法院为异议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每月保留3000元生活费以维持生活。本院认为,异议人迟大鹏向本院提出异议,认为法院冻结其工资收入过多,未能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经本院审查,根据异议人迟大鹏提供的证据能证明,迟大鹏的工资收入不固定,如果本院每月固定扣除迟大鹏工资3000元可能造成迟大鹏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所需。因此,应根据我省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每月800-100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结合迟大鹏的家庭生活状况,以每月保留迟大鹏1000元生活费为宜。但异议人迟大鹏请求为其每月保留3000元工资做为生活费的请求过高,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异议人迟大鹏的异议部分成立,应当保留异议人迟大鹏工资收入每月1000元做为生活费。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武晓君审判员 马万德审判员 隋亚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