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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民初2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龙瑞根与王三妹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瑞根,王三妹,蔡国良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2418号原告:龙瑞根,男,汉族,1991年2月14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告:王三妹,女,汉族,住址:湖南省攸县。第三人:蔡国良,男,汉族,1962年9月12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攸县,本院受理原告龙瑞根诉被告王三妹、第三人蔡国良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龙瑞根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有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提起民事诉讼,但不履行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诉讼义务,对其提起的诉讼,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龙瑞根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锦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XX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