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022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粉琴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粉琴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2刑初74��公诉机关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粉琴,女,汉族,1979年1月20日出生,文盲,户籍地甘肃省环县,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7日被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2月22日被环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1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5月1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月17日被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庆城县看守所。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以环检公诉刑诉〔201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粉琴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雅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粉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粉琴经他人介绍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某镇农民乔某相亲。同年11月5日,在黄粉琴位于环县某某镇的租住屋,其以同意与乔某结婚为由索取“彩礼”10万元。当日,黄粉琴便将其中7.3万元存入其子樊某银行账户(该卡实际由黄粉琴使用),并给其情人杜某账户汇款2.5万元,剩余2000元交付房租。次日,黄粉琴对乔某谎称前往银川市结算工资,与情人杜某离开某某镇,后共同前往外省打工生活。期间,被害人乔某多次电话催促并找寻其回家举办婚事,均被黄粉琴编造各种理由欺骗推脱。直至约定婚期,黄粉琴仍推脱不履行婚约。后乔某无法联系到黄粉琴,遂于同年12月5日报案至环县公安局。2017年1月7日,被告人黄粉琴被抓获归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黄粉琴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粉琴辩称,其与乔姓男子约定的结婚时间未到,乔姓男子就将其告了。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黄粉琴经他人介绍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某某镇农民乔某相亲,见面后黄粉琴表示同意与乔某结婚,并向乔某索要“彩礼”,经双方协商后,乔某同意给黄粉琴“彩礼”10万元。同年11月5日,乔某与其父乔某1来到环县某某镇十字街黄粉琴的租住屋,交给黄粉琴“彩礼”10万元。当日,黄粉琴便在甜水信用社将其中的7.3万元存入户名为其子樊某的账户,将2.5万元存入户名为其情人杜某的账户,剩余2000元交付房租。次日,黄粉琴对乔某谎称前往银川市结算工资,与情人杜某离开某某镇,后共��前往外省打工生活。期间,乔某多次电话催促并找寻其回家结婚,均被黄粉琴编造各种理由欺骗推脱。直至约定婚期,黄粉琴仍推脱不履行婚约。后乔某无法联系到黄粉琴,遂于同年12月5日报案至环县公安局。2017年1月7日,被告人黄粉琴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证明案件的来源系乔某1向公安机关报案。2.扣押清单证明从杜某处扣押户名为樊某的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一枚。3.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户名为樊某的农村信用社银行卡2016年11月5日存入现金7.3万元及其他交易情况。4.辨认笔录证明经乔某1、乔某分别辨认,指出了骗走其10万余元现金的黄粉琴;经黄粉琴辨认,分别指出了乔某、赵某、陈某。5.证人杜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农历十月的一天,其到某某镇接上黄粉琴去了吴忠市,之后一同去了兰州、拉萨、北京、南昌、西安、西峰等地。其以前曾将95000元钱交由黄粉琴保管。2016年农历九到十月,黄粉琴给其信用社卡上转过25000元,给黄粉琴交其使用的一张信用社卡上转过70000元钱。这些钱都被其用完了。6.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其通过其堂嫂陈某给乔某1的儿子乔某介绍过对象,之后其作为证人参与,乔某1、乔某在环县某某镇一出租屋给女方礼钱10万元,当时在场的还有黄粉琴。之后听说他们农历十月二十四结婚,女方联系不上了。证人黄粉琴、陈某、马某的证言与赵某的证言可以相互印证。7.被害人乔某1的陈述,证明其子乔某经赵某介绍与黄粉琴相亲后,黄粉琴索要彩礼10万元。2016年11月5日,在环县某某镇黄粉琴的租住屋,其与其子乔某将彩礼10万元交给黄粉琴,另外给黄粉琴见面礼等3000元。后黄粉琴以去银川市结算工资为由离开,其子乔某曾电话告知黄粉琴准备于2016年11月23日举行婚礼。因不见黄粉琴返回,乔某到银川市找黄粉琴,经电话联系时,黄粉琴说她走了陕西省志丹县,之后电话打不通无法联系了。8.被害人乔某的陈述,证明经赵某介绍其与黄粉琴谈对象,黄粉琴开始索要彩礼16万元,之后谈到10万元。2016年11月5日其与其父亲乔某1、赵某到环县某某镇黄粉琴母亲的租住屋,将10万元彩礼给黄粉琴。两天后黄粉琴说要去银川市结算工钱,离开后未返回。其去银川市未找到,经电话联系,黄粉琴说走了志丹县。其要求黄粉琴11月22日返回,23日结婚,黄粉琴同意。22日晚黄粉琴���一周后返回,一周后其打电话打不通,从此未联系上黄粉琴。9.被告人黄粉琴的供述,证明2016年农历十月赵老汉给其介绍了宁夏姓乔的男子谈对象,其向姓乔的男子索得彩礼10万元。收到彩礼当天,其将73000元在甜水信用社存入其子樊某的银行卡,给杜某的银行卡存入25000元,剩余2000元交了房租。第二天,其与情人杜某一起去了吴忠市,之后去过兰州、北京、拉萨、江西、西安、西峰等地。姓乔的男子电话联系其并要求当年11月23日结婚时,其当时同意结婚,但骗姓乔的男子说走了银川、志丹县,之后再不与姓乔的男子联系。其在北京将存有73000元的樊某的银行卡交给了杜某。10.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黄粉琴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粉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当依法惩处。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黄粉琴的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粉琴辩称其与被害人约定的结婚时间未到,被害人就将其告了,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粉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21年1月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清。)二、随案移送的银行卡一枚,没收存档。三、责令被告人黄粉琴退还被害人乔某现金人民币10万元。��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继源审 判 员  王亚娟人民陪审员  郭振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庞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