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4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银林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银林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4923号原告成都银林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紫藤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晶,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于,男,汉族,1976年5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双桥路249号3栋4单元10号,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成都银林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成都银林物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成都银林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罗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利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