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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2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董淑平与靳有、章凤荣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淑平,靳有,章凤荣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2民初38号原告:董淑平,女,195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耀军,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靳有,男,1963年12月14日,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告:章凤荣,女,1961年4月30日,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原告董淑平与被告靳有、章凤荣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淑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董淑平负担。审 判 长  孙志斌人民陪审员  侯利英人民陪审员  孙雪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白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