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2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董淑平与靳有、章凤荣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淑平,靳有,章凤荣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2民初38号原告:董淑平,女,195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耀军,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靳有,男,1963年12月14日,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告:章凤荣,女,1961年4月30日,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原告董淑平与被告靳有、章凤荣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淑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董淑平负担。审 判 长 孙志斌人民陪审员 侯利英人民陪审员 孙雪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白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