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6民终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怀哲与袁奎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怀哲,袁奎生,张怀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民终4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怀哲,男,1975年4月25日生,汉族,靖宇县蒙江乡政府职员,住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奎生,男,1969年12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原审被告:张怀毅,男,1970年2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上诉人张怀哲因与被上诉人袁奎生、原审被告张怀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2017)吉0622民初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怀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怀哲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由上诉人张怀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朱瑛华代理审判员  郭惠靖代理审判员  兆艳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