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823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原告唐岳林诉被告乐山市盐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岳林,乐山市盐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3民初729号原告:唐岳林,男,生于1954年10月3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柳,女,生于1978年9月1日,汉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系原告唐岳林之女。被告:乐山市盐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沙湾区。法定代表人张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岳林诉被告乐山市盐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岳林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岳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岳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唐岳林承担。审判员  刘继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