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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3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与四川飞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四川飞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354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提督街**号。负责人:罗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瑞堃,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员工。被告:四川飞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县天府镇海峡两岸科技园蓉台大道3号。法定代表人:杨玉平。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春熙支行与被告四川飞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朱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四川飞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下落不明,本案已不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朱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