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11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宿佩海与赵连军、王立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佩海,赵连军,王立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211执298号 申请执行人:宿佩海,男,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被执行人:赵连军,男,195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被执行人:王立萍,女196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申请执行人宿佩海与被执行人赵连军、王立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宿佩海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依据为(2016)吉0211民初9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确定内容为赵连军、王立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宿佩海顶名费3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赵连军、王立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限期履行义务通知书。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经本院依法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故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后,给付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6)吉0211民初947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昊 审 判 员 李玉民 代理审判员 赵浚淇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于 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