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明锁与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分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锁,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756号申请执行人王明锁,男,汉族,1969年1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分公司申请执行人王明锁与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分公司借款合同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明锁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雁民初字第045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分公司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相关线索,查询回执已交申请执行人王明锐确认无异议。2017年3月2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河津市××南街以西(××用××)土地1318M²。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分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王明锁亦无法提供其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标的243727元,未受偿243727元。综上所述,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75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申请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管露楠打印:相丽华校对:管露楠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