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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6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伟华与杜洋、王涛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华,杜洋,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6执17号申请人:王伟华,男,汉族,1987年10月23日生。被执行人:杜洋,男,汉族,1985年1月16日生。被执行人:王涛,男,汉族,1980年4月13日生。本院在执行王伟华诉杜洋、王涛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涛主动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豫0106执17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游俊豪助理审判员  王光献助理审判员  宋鹏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牛广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