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6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伟华与杜洋、王涛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华,杜洋,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6执17号申请人:王伟华,男,汉族,1987年10月23日生。被执行人:杜洋,男,汉族,1985年1月16日生。被执行人:王涛,男,汉族,1980年4月13日生。本院在执行王伟华诉杜洋、王涛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涛主动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豫0106执17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游俊豪助理审判员 王光献助理审判员 宋鹏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牛广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