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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3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杨立强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右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右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623刑初32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立强,男,1994年4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31994********,汉族,出生于右玉县牛心堡乡沙家村,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右玉县右卫镇移民村。2016年2月5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右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6年10月12日因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右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同年10月27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转为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日被右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右玉县看守所。右玉县人民检察院以右检公诉刑诉[201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立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右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涛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立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立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其本人所有的车牌号为晋BPP8**长城牌越野车,沿右玉县新城镇迎宾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新城派出所门前时,将前方同向行驶由被害人柴海霞驾驶的晋BJN2**大众牌小轿车碰撞后逃逸,当逃至右玉县新城镇文源北路三完小南时,又将被害人吕忠的房屋碰撞,致使两车和吕忠的房屋受损。经山西省怀仁司法鉴定中心对送检杨立强的血样检测,检出乙醇含量为165.05mg/100ml,属醉酒驾驶。2016年10月25日,右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140623020160026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立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本案在开庭审理前,被告人杨立强与被害人柴海霞及吕忠已达成和解协议,即由被告人杨立强一次性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柴海霞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600元,一次性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吕忠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元,并已全部赔付完毕。被害人柴海霞、吕忠对被告人杨立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书面谅解书申请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杨立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杨立强的户籍证明,书证被告人杨立强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肇事车辆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书证被害人柴海霞、吕忠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书证右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检测报告书、酒精含量结果测试单、第140623020160026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害人柴海霞、吕忠的陈述,被告人杨立强的供述,山西省怀仁司法鉴定中心晋怀司鉴[2016]酒检字第376、377号司法鉴定报告书,右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书证朔州市右玉县公安局行罚决字[2016]0002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书证右玉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的抓获经过,书证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书证朔州市右玉县公安局行罚决字[2016]0000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在案佐证,从而证实了被告人杨立强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立强无视国法,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柴海霞车辆受损、吕忠房屋受损,其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杨立强曾因同一犯罪行为被右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依法应折相应刑期。另外,被告人杨立强虽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在案发后赔偿了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右玉县司法局经对其基本情况、性格特点、习惯嗜好、精神状况、居住情况、一惯表现、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居住地村委会和司法所了解,认为被告人杨立强法律意识淡薄,再犯罪风险率较高,不适合社区矫正。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确保公民人身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立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2017年7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彩霞审 判 员  关 兵人民陪审员  王亚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瑞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