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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高永双、孟国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永双,孟国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207号申请执行人:高永双,女,1969年12月生,住河北省献县。被执行人:孟国恒,男,1972年5月生,住河北省献县。高永双诉孟国恒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献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8日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11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685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实际金额计算)。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117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传波执行员  宋国强执行员  白胜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