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1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方超与苏州景新电气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超,苏州景新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833号申请执行人:方超,男,1991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被执行人:苏州景新电气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947727-X,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港田路99号港田工业坊22号厂房。法定代表人:罗本东。申请执行人方超与被执行人苏州景新电气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该案苏园劳仲案字(2017)第819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景新电气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景新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895.5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节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