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2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瑞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瑞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2651号原告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法定代表人:杨红卫,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申慧玲,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刘瑞峰,男,汉族,1981年11月4日生,住登封市。张晓娜,女,汉族,1981年4月14日生,住登封市。郑州市裕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法定代表人:景钰峰,系该公司经理。刘海宽,男,汉族,1967年3月15日生,住登封市。景琴,女,汉族,1971年5月4日生,住登封市。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瑞峰、张晓娜共同偿还借款本金74395.28元及利息(利息算至借款结清之日止);2、依法拍卖被告刘瑞峰、张晓娜抵押的轿车,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刘瑞峰、张晓娜继续偿还;3、被告郑州市裕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海宽、景琴对被告刘瑞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采用小额诉讼程序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导致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及开庭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康 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书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