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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执46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岭信用社、惠安德泽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岭信用社,惠安德泽贸易有限公司,惠安县惠洋大酒店娱乐有限公司,陈英兰,黄建民,郭立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46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岭信用社,住所地惠安县东岭镇东兴路奇盛花园A幢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628676049E。代表人:刘福阳,主任。被执行人:惠安德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净峰镇明秀街,组织机构代码74909467-8。法定代表人:黄建民,负责人。被执行人:惠安县惠洋大酒店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净峰镇洋边村,组织机构代码75311335-X。法定代表人:陈英兰,负责人。被执行人:陈英兰,女,1972年4��1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黄建民,男,198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郭立群,女,1982年3月10日出生,回族,住仙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岭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惠安德泽贸易有限公司、惠安县惠洋大酒店娱乐有限公司、陈英兰、黄建民、郭立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炳泉审判员  杨伟峰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傅泽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