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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曾秀娟与宜宾县世祥新型墙材厂、何俊龙、樊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秀娟,宜宾县世祥新型墙材厂,何俊龙,樊明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297号申请执行人:曾秀娟,女,汉族,1979年5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宜宾县世祥新型墙材厂,组织机构代码66025323-0,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县柏溪镇公兴村五组。负责人:刘富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何俊龙,男,汉族,1979年1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溪县。被执行人:樊明文,男,汉族,1970年1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溪县。本院在执行曾秀娟与宜宾县世祥新型墙材厂、何俊龙、樊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1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秀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兴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