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4行审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合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合阳县国土资源局,渭南市阳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524行审14号申请执行人合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合阳县解放南路。法定代表人姚旺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行雷红,该局干部。被执行人渭南市阳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运良,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合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合国土资罚字(2016)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合阳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渭南市阳光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下列内容: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城关街道办席家坡村集体土地9.75亩。二、限期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对该公司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以非法占地每平方米30元人民币罚款,总计195000元。并向本院递交了合阳县国土资源局合国土资罚字(2016)33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该决定依据的证据材料及法律依据。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合阳县国土资源局所作出的合国土资罚字(2016)33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案件存在违法主体认定不准确,程序违法问题。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合阳县国土资源局所作出的合国土资罚字(2016)33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主体认定不准确,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合阳县国土资源局所作出的合国土资罚字(2016)33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合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王现平人民陪审员 秦彩红人民陪审员 黄冬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