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6执5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万开军与甘敏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开军,甘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6执5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万开军,男,1970年10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甘敏,男,1984年10月2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万开军与被执行人甘敏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6)鄂1126刑初1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万开军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万开军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万开军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126刑初1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超审判员 张国全审判员 吕元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琳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