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民辖终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唐干、万功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干,万功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民辖终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干,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功林,男,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上诉人唐干因被上诉人万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7)皖1102民初10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唐干上诉称,原审裁定没有事实依据,裁定所依据的借款合同系被上诉人单方面制作,合同中乙方签字及手印均非上诉人所为,系被上诉人伪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借贷关系,双方也没有约定管辖法院,该案属于产品质量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请求依法裁定撤销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7)皖1102民初10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明光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万功林诉讼法院提交的起诉状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的提交借款合同和借条,本案系唐干向万功林借款6.7万元,因唐干未履行还款义务而引发纠纷,万功林于2017年1月5日向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唐干偿还借款本金4.7万元及相关利息。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第七条争议解决条款约定,因执行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未能达成协商解决,则双方同意交由甲方(万功林)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万功林住所地在滁州市琅琊区辖区范围内,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借款合同系伪造,应在案件实体审理时提出,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唐干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献梅审判员 丁 杰审判员 司武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 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