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11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贺靓与被告李维、赵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靓,李维,赵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442号原告贺靓,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三堂街镇。委托代理人何向前,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委托代理人雷莉,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李维,男,198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被告赵艳,女,198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贺靓与被告李维、赵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靓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维、赵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贺靓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靓撤回对被告李维、赵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700元,减半收取4850元,保全费3770元,合计8620元,由原告贺靓承担。审 判 长 刘伟良人民陪审员 彭福寿人民陪审员 曹佩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欧小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