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兰州正林农垦食品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与大庆市卓群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正林农垦食品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大庆市卓群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843号申请执行人兰州正林农垦食品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浦江路18号时代广场E栋14B。法定代表人李浩东,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大庆市卓群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不市萨尔图东风路15-4号万达广场1号写字楼1008室。法定代表人白羽,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州正林农垦食品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与大庆市卓群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176元,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8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徐志鹏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 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