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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恢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徐龙学、蔡现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龙学,蔡现法,翁博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恢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龙学,男,198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被执行人蔡现法(又名蔡现德),男,1986年7月12日出生,回族,住本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翁博涵,男,198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本市东昌府区。本院在执行徐龙学与被执行人蔡现法、翁博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2015)聊东执字第3030—1号执行裁定书扣留了被执行人蔡现法的工资收入,经我院依法两次提取其工资收入,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蔡现法工资收入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史春贵审判员  白 玮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博 来源:百度搜索“”